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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来源:合肥市城建局 2022-05-1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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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合肥市城建局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将自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当前,合肥市采用政府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和日常监督强化标后管理,较好地保障了房屋征收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不过,在日常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报告出具迟缓、评估结果受到质疑等情况。

本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公平。

《办法》规定,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对原有招投标采购方式进行优化调整,拟每两年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服务机构。评估服务机构的名称、资质、信用等信息,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社会张贴公示。

全市将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采集、记录评估服务机构执业能力和执业行为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信用标准等级评定,在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用评价确认意见后,公布评定结果,并记录留档备查。信用信息作为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以及通过框架协议采购评估服务机构的重要评价参考依据。

征收评估信用管理暂设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标准,甲级为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机构。信用分值不及 60 分的评估机构,暂不委托其承接合肥市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及评审业务。评估服务机构列入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暂不委托其承接合肥市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及评审业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其从本市评估服务机构中除名。

《办法》规定,评估机构经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主持从评估服务机构中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 2 家评估机构,对项目预评估结果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评审。

按照要求,以后全市将重点监管和防范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估价师注册材料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项目、私自接受被征收人询价等市场行为。此外,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结束后,征收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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