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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新,绝不能搞代持!

来源:365淘房 2021-04-29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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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孩子来说,干巴巴的大道理,远没有一则正能量的寓言故事来得深刻、有效。

摇号新政,会是刚需的希望吗?

全国都在一步一步打牢“房住不炒”的根基,最常用、最贴合市场呼声的,就是限制购房资格,保护无房者(刚需购房者)。

如此一来,起码能安抚一群最迫切的购房者。

合肥就是如此。

4月新政8条,通过3月底预告,到4月初出台,在上旬出一些权威解读,中旬回应关切,在下旬,终于又把千呼万唤的摇号细则给出来了,昨天(4月27日)正式开始摇号登记。

今天,合肥发布官微也发文明确表示:房价跌了!

至此,合肥算是用整个四月走完了新政的一系列程序,拿出了态度,达到了预期,新政颇有成效。

同时,一群曾经被逼至城市外围的购房者,也在慢慢回流。

365淘房APP上,近几天我们就收到了30多条关于“摇号”的免费咨询。

似乎,他们对新政,也挺满意,尤其是摇号这一项。

他们有的目的很明确,直接问,某项目会不会摇号;有的也摸不清头脑,会问政务区的新盘和刚需的定义……

这其中,就有一个手机号185开头的网友,在后台向我们反馈过:之前在龙川路定了一套新房,现在想趁着政策热度去打新,问我们有什么建议。

还有一个手机号198开头的网友,问了一个哲学性的问题:摇号政策会是刚需的希望吗?

说实话,会不会是刚需的希望?这个问题太形而上,相较之下,前面那个网友的问题或许更有代表性一些:刚需要不要暂时放弃外围易得的房产,去搏一搏热点楼盘

当时,这位网友收到的回复是:可以一试。

那么问题来了,去打新的刚需,你有多大把握会摇到?现在三成首付要60万、80万、100万、甚至140万的话,手里的资金够了吗?够的话,之后每个月6000元、8000元、10000元甚至20000元的贷款,计算好了吗?

这是刚需打新人群,面临的第一个问题:解决资金。

另一方面,期待在新政热度中打新的人,绝不止是刚需,还有一群投资客,资金充足却不符合刚需资格的一群人。

深圳市场上,已经被这群人玩出了一个新规则:代持。

他们会拿着资金去找有资格的人,签一份协议,明确房产及其孳息的权属。

很多无房者(合肥市场适用“刚需”)本无购房意愿,但是,他们愿意为了高额的代持金去参与摇号。

这就是真正的刚需打新者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机会减少。

如此一来,摇号新政适不适合刚需?会不会是刚需的希望?好像也不是那么肯定了……

但是,话还得说回来。解决大城市住房困难这个任务,国家是不会变的。言外之意就是,任何漏洞,终究都会被补上。

资金这个问题,旁人是无能为力。但是,维护刚需购房者的机会不被恶意挤压,这是能做到的,而且,已经做到了。

房票代持,直接合同无效!

民法素来有一个广为人知的通俗原则:法不禁止皆可为。它的本意是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行为自由。

但是,阳光的背面就是阴影,总有一些思想滑坡的人借此成立一些无名合同(民法典中未专项分类的合同统称)。起初,针对这些由无名合同产生的纠纷,法院大多会按照基本原则审理判决,但是后来发现,这样一搞,全国不同省市不同法院较难对基本原则保持一致的解读,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指导性案例应运而生。把经典案例汇编,给全国法院作参考,相对于一言以盖之的基本原则,更加具象的指导性案例确实能给法官们更高效的指导,这大概是具象和抽象的区别。

后来,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都会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

这两天,最高法的一份再审判决就广为流传,是关于房地产,属于合同纠纷,就是房产交易的中代持协议。

最高法在3月底发布了再审判决:《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再审民事判决书》,结果是维持辽宁高院的二审判决👇:

徐某欣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案涉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其嗣后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

这个打了8年的案子,涉及关系太多,挑必要的说就是,A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找到了有资格的B,签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此后,买房资金、物业、车位等费用都是由A交,属于实际拥有。

本来,A可以默默地拥有这套房产。但是后来,A与人产生了纠纷,人家希望这套房子被拍卖执行,所以关于这套房子的前因后果就被扒了出来。

虽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之后,A也从没有资格成长为有资格,切切实实地拥有了这套房,最高法最终也是这么判决的。

但是,最高法在解决具体争议焦点时,明确表示:徐某欣(A)与曾某外(B)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

如果单就这一情况作结,结果将是:房子是B的,他只需要返还给A相应的钱款即可。

这对于时下各个城市都存在的房票代持来说,无异于是一记重击。

放大这一案例的作用,如果今年下半年,最高法把此案例生成为指导性案例,那么全国的无房人士(刚需)都不用再担心购房机会被恶意压缩的情况发生了。

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正如最高法在判决中所说,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是炒房客在钻空子,势必要被补上,以此维持全国房地产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结语

最高法的措辞和逻辑比不上,但作为普通人,也知道“榜样的力量”,当最高法对“房票代持”这一行为作出严正批判,那么,距离相关措施行之有效,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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