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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老旧小区改造变相开发房地产?官方明令禁止!

来源:安徽发布 2020-12-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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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十四五”末,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应改尽改;有条件的市、县,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资料图(来源:视觉安徽)

在改造内容上:

实施基础设施应改尽改。改造市政基础设施,修缮小区建筑物公共部位,提升人居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水平。

完善和提升小区功能。挖掘小区、片区内空间资源,整合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利用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停车场、体育健身、文化、应急救援站、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完善家政、助餐、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会服务设施。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方案》明确,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与以往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不同,这次方案还指出:要实施连片改造

 *老旧小区改造区域划分要对接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梳理老旧小区及周边资源,通过拆除违建、打通围墙、畅通微循环、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楼房进行归并整合。

*鼓励对片区内距离相近或相连的老旧小区打破空间分割,拆除围墙等障碍物,拓展公共空间,整合共享公共资源,实施集中连片整体改造。

*可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通过未来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

*连片改造应注重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地域特征和传统街巷肌理,创新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方式,加强古树名木和现有绿化成果保护。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乡镇)、社区用于小区养老托育、医疗卫生等用途。

老旧小区改造促投资、稳增长,不仅是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作。但这样大规模的投资,钱从哪儿来?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安排资金对各市进行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对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市、县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改造资金。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在不同改造内容中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和出资形式,鼓励居民个人以捐资、捐物、投劳等形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结合改造促进住户户内改造、装饰装修、家电更新等消费。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托育、助餐、超市、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鼓励原产权单位出资参与改造;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皖机构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化贷款流程和授信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商业银行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需求特点,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依法合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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