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拆迁来了 9区4县最新拆迁名单、补偿全曝光

来源:365淘房 2017-11-21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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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瑶海区拆迁什么时候启动?长丰县拆迁补偿什么时候发?政务区老旧小区会拆掉吗?最近,关于拆迁问题的咨询太多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盘点一下,看看合肥9区4县都有哪些地方要拆迁,拆迁补偿细则是什么?话不多说,先睹为快!

合肥拆迁咨询大爆发

上千条市民留言全曝光

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留言板上输入“拆迁”二字,上千条市民留言全部弹出。不得不说,拆迁的关注度还是相当高啊!

大家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何时拆迁、拆迁如何补偿、拆迁安置在哪里等一系列问题。

那么,合肥9区4县都有哪些区域要拆迁?拆迁补偿细则如何?哪些人拥有一夜暴富的机会?一起来看!

瑶海

瑶海区作为合肥旧城改造重镇,今年将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推进站塘城中村等9个拆迁扫尾项目,启动枣树王等5个旧城改造项目。另外,还将新建开元府等复建点项目24个,续建油坊新城二期等复建点项目13个,并建成明王室园等复建点项目6个。

合浦北村旧城改造


来自瑶海区人民政府官网的最新消息:合浦北村旧城改造项目已纳入今年旧城改造计划,目前正在做预征迁征求居民意愿前期准备,包括联系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一切准备就绪后,初步计划11月下旬深入住户开展工作,敬请等待。

裕溪路高架东延项目城区段征迁

裕溪路高架东延工程拆迁任务最重的部分在市区。从大兴镇了解到,此次动迁涉及国有土地住宅、非住宅、单位用房,以及大量集体土地村民民居、沿街门面和小产权用房,200余户近3万平方米征迁任务。

和平路、龙岗路、采石路、裕溪路高架东延工程等4个项目按计划年底前均可完成征迁任务。另外,老工业厂房搬迁方面完成红四方氯碱化工厂全部房屋拆除任务,按计划推进老合钢整体搬迁、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螺蛳岗路西段征收交房

这条即将新建的城市支路,东至茂林路,西至南陵路,全长约480米,贯穿茂林路、肥东路、南陵路,穿越多个小区。建二村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一同推进。

据了解,螺蛳岗路西段征收面积约19亩,建筑面积约5500平方米,涉及住户约112户,征收区域内的住户将按照合肥市大建设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为了让群众尽快实现安居梦,瑶海区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与异地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住户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包河

作为合肥大建设大发展的主战场之一,包河区力争“十三五”期间将基本完成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总共20个项目,其中就包括今年要开展的席井片区河塘城中村、沈西城中村以及淝河葛大店片区城中村改造三个项目,共涉及居民847户,房屋面积24.33万平方米。

1、淝河葛大店片区改造项目正式开拆

11月10日,合肥包河区葛大店片区改造项目对已交房屋正式开拆!征迁土地面积约1700亩,涉及总户数489户、人口2140人。

改造范围涉及老官塘、贾大郢、平塘王、黄巷、葛大店、卫乡、席井、关镇、黄镇九个村,整个淝河片区改造计划总投资高达234亿元,涉及5.1万人口。

此次改造开发的淝河片区,特指除五里庙建材装饰市场区域的淝河镇全域范围。截至2016年10月,淝河镇户籍人口约5.1万,常住人口约8.5万。

据了解,淝河片区综合开发改造总投资234亿元,分四个阶段,一直到2020年,要将淝河片区建设成为展示形态之美的精致之城、彰显发展之美的产业之城、蕴含自然之美的绿色之城、融汇生活之美的乐活之城。

2、席井片区河塘城中村改造项目

该项目东至上海路,西至棠越路,南至高铁路,北至龙川路,房屋面积11.1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08户,共970人。

该片区多数建筑建于上世纪90年代,流动人口较多,道路拥挤,特别是夏天污水横流,环境较差,基础设。为改善区域环境,包河区去年启动了该城中村的改造项目,目前,项目规划和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3、沈西城中村改造项目

该项目东至绿色港湾,西至关镇佳园复建点,南至兰渡路,北至巢湖路,房屋面积2.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9户,共200人。

蜀山

大铺头综合改造、蜀山区合昌公司改造(禹州城)、青秀城、西园3号路旧城改造、金绩交口地块旧城改造、安大龙河校区教职工住宅改造、安医大和平苑改造、胸科医院南院升级改造、高铁西站片区改造、东新庄、南新庄城中村改造、十里店路城中村、昌河厂土地升级改造、市三建小区改造、红旗厂老旧小区升级改造、乐清商会升级改造、朱大郢地区城中村改造、路桥小区改造、五里洼城中村改造、无线电四厂综合改造、孙岗头城中村改造、动力三村改造、北亚小区改造、化机厂生活区改造、安徽农业大学、省民政厅干休所、及省行管局长丰路危旧房改造、井岗镇开发区综合改造、方大郢改造、北七里塘改造、电气工程学院-植保路沿线地块改造、天鹅花园二期、汽修小区改造。

化机厂生活区改造

项目位于合作化路化机厂小区内,由蜀山区政府投资建设,占地40亩。该项目主要建设两栋高层住宅、一栋商业、一栋社区配套用房、一所6班幼儿园、篮球场及地下停车库等。

下公岗旧城改造

项目位于蜀山区科学院路与樊洼路交口东南角,建设3幢住宅和3栋商业楼。

动力东村旧城改造

项目位于蜀山区潜山路与贵池路交口东北角,占地40.38亩。

西园3号路旧城改造

项目位于长江西路与西园3号路交口东南角,将建设回迁安置住宅楼。

望金交口旧城改造

望金交口旧城改造项目位于金寨路以西、望江西路以南、肥西路以东、煤场路以北,主要建设住宅、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幼儿园、小学、公园绿地。

庐阳

重点推进四河片区改造、五里片区改造、桃花片区二环南改造等项目。

谋划实施藕塘工业区及杏花村街道地块改造、群力巷地块改造、韩瓦屋三期地块改造、杏花派出所地块改造、建工集团地块改造、合钢三厂地块改造、省人民印刷厂地块改造、藕塘小别墅地块改造、神马-小桥湾地块改造、杨冲地块改造、果品-商储仓库地块改造、市容局宿舍-经管学校片区改造、省化工研究院片区改造、探矿厂片区改造、杏林工业区片区改造、制气厂地块改造、合肥铝厂厂区地块改造、李小郢地块改造、唐岗片区改造、井湾片区改造、一里井片区改造、董铺路西侧地块改造、柏大郢地块改造、工大北区教学区地块整体开发、合肥饭店供电局地块开发、电子16所、安徽博涵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合肥市盐业有限公司、文化泡沫包装材料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徽商宿舍地块改造、安徽新闻出版集团地块商业开发、金属公司地块改造等项目。

政务

政务区4个小区计划拆迁,分别为:日化纸箱厂宿舍(东流路与东至路交口);821宿舍(金寨路与习友路交叉口);十五里河生活区(十五里河政务区段附近);常青姚公粮站(金寨南路与祁门路交口)。

经开

积极推进莲花、锦绣、海恒、高刘等社区内的棚户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

“十三五”期间,全区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房约19500套(不含公共租赁住房),其中解困安置住房3300套,棚户区安置住房约5000套,高刘社区约11200套。

新站

新站区已将9个老旧小区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分别为东元家园一期,安居园一、二期,少荃家园二期,方桥新镇一、二期,勤居苑二期,三元小区,兴海苑A、B、C区,兴华苑A区,瑶东新村等9个老旧小区。

高新

长安集区域地块在2017年的合肥棚改计划中。

滨湖

滨湖沁园地块在2017年的合肥棚改计划中。

长丰县

双墩镇拆迁面积30余万平方米

此次旧城改造拆迁范围为:滁河干渠以北,外环高速以南,淮南铁路以西,蒙城北路以东,拆迁面积30余万平方米,涉及总拆迁户约1693户,项目总投资约568150万元。

双凤开发区拆迁面积约18万㎡

本次旧城改造拆迁范围为梅冲湖路以北,高铁以西、蒙城北路以东,滁河干渠以南,总拆迁面积约18万平方米。


关于统一安置的小区绿洲凤栖苑保障房项目,目前已在开工建设拟及建安置房21栋,该项目是长丰县首个装配式保障房项目,也是省内面积最大的产业化钢结构项目。

项目位于蒙城北路与金峰路交口西北侧,占地面积10公顷,概算投资9.8亿元,预计2019年下半年投入使用。

下塘镇2个村民组启动拆迁

今年9月中旬,下塘镇金店社区金老家村民组、蒲塘村民组拆迁工作就已正式启动。此次拆迁共涉及约150户村民,拆迁面积共计2.8万平方米。

岗集镇旧城改造总投资25亿元

早在今年8月份,长丰县发改委发布《长丰县岗集镇旧城改造项目建议书审批前公示》。公告显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计划总投资约25.695亿元对该镇进行旧城改造。

岗集旧城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如下:合淮路沿线靓化工程、岗集社居委棚户区改造等拆迁80万平方米。


据悉,岗集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合淮路靓化项目从北到南经过张庙、三十埠、南洪、岗集、前丰五个社区,涉及拆迁户804户,共约190603平米。

肥西县

丰乐镇丰乐河综合治理征收与补偿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丰乐镇丰乐河综合治理项目丰乐社区、新仓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出炉。

01、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安置

住宅及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方式进行安置,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房屋按40元/m2、砖木结构房屋按100元/m2找补产权调换差价,并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优惠价900元/㎡计算。被征收人每户房屋面积增购后建筑面积仍不足50㎡的,可以按照优惠价900元/㎡增补至50㎡。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5㎡以下按照1500元/㎡结算,5㎡以上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货币安置对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同面积营业用房安置。按双向评估(含土地差价)找补差价的方式结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确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的面积房屋,差额的部分,均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找补结算。

3.除上述住宅房屋及非住宅营业用房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西县被征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3号)协商补偿。

0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每户1000元/次,按2次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5元/㎡,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按补偿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给予每月8元/㎡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营业性用房临时安置补偿为15元/㎡,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性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偿为10元/㎡。

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结束。

(三)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每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03、奖励

被征收人自县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签订协议的,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第21—第30日按套内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04、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住宅及营业性用房丰乐社区沿河两边征迁规划位置确定丰乐街道范围内,新仓社区沿河两边征迁规划位置确定新仓街道范围内。安置户型初步设计为50㎡、70㎡、90㎡、105㎡、115㎡、140㎡六种套型,被征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并填写确认《安置户型确认书》;户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小于最小安置套型面积一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予以安置。

严店乡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今年5月,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引江济淮”工程严店段及莲花、刘河、跨湖、新建四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另在今年8月,目前,严店乡对新建、跨湖、刘河(除刘河街道外)、莲花等4村(社区)实施征迁。拆迁工作分为2期,今年5月,已对刘河(除刘河街道外)、跨湖两村(社区)实施拆迁。

上述两村拆迁结束后,将启动莲花和新建两村(社区)征迁工作。

另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征迁方案中表明,湖西新村南侧地块作为引江济淮工程及周边区域其中一个征迁安置地点。

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50㎡、70㎡、85㎡、105㎡、120㎡共5种套型。

庐江县

作为引江济淮工程建设的主战场之一,庐江征迁总投资约占合肥市工程总量的40%左右。

目前,对白石天河、罗埠河引江济淮红线范围内3400余户38.36万平方米的房屋开展了先行拆迁。庐江已拨付先行拆迁补偿资金、先行开工段征地迁坟资金近6亿元。

据了解,已先行拆迁的白石天河、罗埠河两处拆迁安置点设置在同心张咀后月安置点,共计:60、75、90、105和120㎡5种户型供选择。


涉及10个镇40个村:黄山村、金桥村、乐桥村、老院社区、檀巷村、杨岗村、枣岗村、城池村、柿树村、陈埠社区、小墩村、岳庙村、程桥村、永桥村、移湖社区、八里村、申山村、迎松村、罗埠村、新桥村、芮岗村、邱岗村、同心村、三拐村、马鞍村、代桥社区、十联村、白山社区、金沈村、九联村、同春村、古圩村、连和村、紫荆村、南闸村、临圣村、灵台村。

拆迁量/涉及人口:永久征地为18733亩,临时用地为39480亩,拆迁涉及8840余户约32717人。

拆迁安置点:全县共设置安置点49处,安置人口3万多人,并已完成安置点选址、红线图划定,启动征地、规划设计等工作。

肥东县

肥东店埠镇元店路两侧安乐社区、唐杨社区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桴槎山路南段片区改造项目即将正式启动。肥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如下:

1、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财政、房管、人社、规划、农业、公安、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4、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县发改、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第五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6、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7、第七条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只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8、第八条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以及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五)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予以认定的其他人员。

9、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鼓励货币化安置,按对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予以补偿。

10、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11、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之内。

12、第十二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13、第十三条被征收人根据应安置面积,选择接近面积的安置房套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的单位平方米造价由被征收人找补差价给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

14、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15、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16、第十六条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17、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18、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过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19、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应当按时搬迁并与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依照本办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和应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20、第二十条征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征收集体土地时尚未对其上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予以补偿安置;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官方发布

合肥最新拆迁补偿意见稿公示

11月13日,合肥市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01、适用范围

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参照执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补偿政策。

02、补偿安置内(划重点)

第七条〔用途和合法性认定〕: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拆迁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口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置人口。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

第八条〔补偿对象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第九条〔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第十条〔人口认定截止日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以房屋补偿实施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其他人口房屋安置〕: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人口的房屋补偿,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项目和区域政策情况,统筹考虑,妥善解决搬迁问题。

第十二条〔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集体性质企业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第十四条〔附属物补偿、住改非搬迁补偿〕:房屋补偿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临时安置费等补偿〕: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住宅房屋按规定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进行评估,经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补偿对象在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备注:文中部分资料综合于网络。

结语:旧城改造大拆迁,不仅能够提升土地价值,也能够改善区域环境,城市的形象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质量也会随之改善。在此也希望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大家能够多多支持、配合。返回合肥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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