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价局重申: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价格

来源:365淘房 2018-01-0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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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政策,政策如下:

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精神。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我市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43号文件规定,实现习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目标。返回合肥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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