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业费涨了最高上调至2.04元/㎡/月!服务同步上升

来源:365淘房 2019-11-12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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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淘房 合肥站 重磅来袭!已印发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费标准的通知。你家小区物业费从本月起调整,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此前每月最高1.44元/㎡/月调整为每平方米2.04元/㎡/月,具体情况一起来看~【买房咨询电话:400-8908-365转505】

一、官方文件出炉或在现行基础上浮20%

日前,合肥市发改委、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自本月起执行,有效期3年。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各等级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合肥调整前标准如下:

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月、乙级1.1元/㎡/月、丙级1.0元/㎡/月、丁级0.9元/㎡/月;

无电梯的住宅甲级0.7元/㎡/月、乙级0.6元/㎡/月、丙级0.5元/㎡/月、丁级0.4元/㎡/月。

合肥调整后标准如下: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7元/㎡/月、乙级1.5元/㎡/月、丙级1.3元/㎡/月、丁级1.1元/㎡/月;

无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月、乙级1元/㎡/月、丙级0.8元/㎡/月、丁级0.6元/㎡/月。

由此可见,无论是否有电梯的住宅,其收费标准都有相应的提高,拿有电梯的住宅甲级举例,调整后标准是1.7元/㎡/月。

根据备注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简单计算一下得出

1.7*(1+20%)=2.04元/㎡/月

有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每平方米2.04元/㎡/月,此外,还有以下几点想和大家详细介绍:

01、什么是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指的是在业主入驻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前,开发企业为了完成正常的住宅交付和管理,自行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主要协助业主完成新房验收、发放《业主手册》、讲解物业管理内容,负责车辆停放管理、装修管理、物业保修、卫生保洁等。

02、需半数的业主同意

和以前“一费制”一样,合肥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根据要求,《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03、不同的收费须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通知》还细化了合肥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对不同的收费必须提供相对应的物业服务。

例如甲级物业在综合服务中,要在小区内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物业服务人员,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配置完善,并设客服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和工作时间;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2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水电气修理要两日内完成,监控设备画面要齐全清晰。

此外,还应当提供4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4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重要节日进行美化装饰;每年组织2次以上社区文化活动;机动车辆凭证出入,各个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每天不少于10次进行巡查等。

物业费调整后,物业每年第一季度要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相关情况、公共收益情况。

二、物业新政实施,服务也要及时跟上

物业费只有根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才能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继而减少物业管理矛盾。但物业费动态调整不可随意,应该是有前提条件的。

原因:

1、随着人工费用等逐年增长,物业服务成本不断上升,现行收费标准难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与外省同等城市相比,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也处于低水平。

2、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了问题,利润空间减少、经费不足、减员降质等使其陷入“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业主拒交物业费—居住品质进一步恶化”的恶性循环。

3、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操作性不强。现行物业服务内容指标共有10大类170多个小项,内容冗长繁杂,操作性不强,难以体现质价相符。

4、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突出。由于收费标准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突破、“酬金制”计费、强制提供所谓“增值服务”等违规方式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市民反应比较强烈。

5、不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对物业的多元化需求同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日益显现。

服务:

合肥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2011年原合肥市物价局会同合肥市房产局制定的。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已实际执行近13年!

“物业费”是个敏感话题。在有的小区物业费收缴率甚至成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打分表:服务到位,就主动缴纳;服务不好,就拖欠不交。

物业费调整必须“质价相符”,业主心里都有一杆秤,物业费并非越低越好,只要服务水平上来了,业主合法合理需求得到满足了,物业费动态调整就能不那么难。

说到底,物业是小区居民离不开的邻居,物业服务需要有绣花的耐心,绵绵用力、久久为功,不要做“冤家”而是做亲人。

三、拒交物业费,10大误区迅速掌握

物业费上调或引发业主不满,这几年有关物业和业主的矛盾屡见不鲜,矛盾的焦点就是物业费,不交物业费这种事,几乎所有的小区都存在。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的收缴率常年维持在50%左右。

对于小区居民来说,哪些情况不能拒交物业费,哪些情况可以拒交,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拒交物业费的10大误区。

01、我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02、合同期限已届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该合同成立。

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03、务企业没来催收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这一催费事实,那么法院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费,那么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04、房屋质量不达标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05、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义务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06、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未尽到安保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费。但可以根据安保责任范围、物业公司过错程度以及业主的具体损失来赔偿损失或酌情减少物业费。

07、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首先,业主需要区分出其所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其次,若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物业服务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物业服务企业减收相应物业费的依据。

08、房子没入住没装修长期不在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成为小区的业主,无论是否实际入住,都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的费用。

09、房子租出去

一般来说,当业主把房子租给租客时,物业费都由租客来承担,不过,如果租客没有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就有责任交纳物业费。 

10、开发商开发遗留问题未处理

对于房屋开发遗留问题,这主要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业主因此而拒交物业费,就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要想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只能直接找开发商。

物业费的调整是根据市场动态而变化,希望这次物业费标准的调整,可以改变物业纠纷的现状。作为业主选择好物业,正确处理物业问题真的是一辈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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