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年度租赁补贴资金、年度公租房资金、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占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比重为90%,年度绩效评价资金占比为10%。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下达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清算仍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2日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返回合肥365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