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6月20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由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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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审查意见报告说,该两部地方法规分别于2000年3月27日、1999年12月15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实施,两部地方法规的实施对促进合肥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规范传染病收治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但鉴于今年1月22日,建设部通过了《房屋登记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相对较小,已不能适应时下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而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做了全面规范,同时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也于2005年2月实施,《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已无执行的必要,合肥市也据此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取消了传染病收治许可,因此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该两部法规,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该两部地方法规审议后认为,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对该两部法规的废止决定是适时、必要的,遂表决通过。
HOUSE365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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