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合肥市所有新建房屋工程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约定的指定银行,缴纳相当于工程款5%或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作为24个月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所需维修资金。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可望一改我市多年来存在的此类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毛病而难找施工单位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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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虽然政府连年来不断加强对房屋建筑质量的监控与管理,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此类工程质量仍有不尽如人意处。而令监管部门头痛不已的是,往往接到业主投诉时,施工单位早已“拿钱走人”,即使找到责任人也会出现其两手一摊——没钱耍赖的局面。为此,不久前,市建委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出台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委托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该站负责人透露,从4月1日起,全市建设单位在房屋工程竣工后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系统托管。在两年责任期内,若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履行职责,便可用“保证金”进行房屋维修,从而保护业主权益。
根据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缴纳“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缴纳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HOUSE365小编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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