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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尝鲜“住房质量保证金” 4月1日起实施
http://hf.HOUSE365.com  2008年03月24日08:06 江淮晨报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建委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获悉,合肥4月1日起实施的“质量保证金”制度,将为房屋的工程质量和售后维修再添一道“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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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确保“责任心”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规定,4月1日起,合肥市各个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将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金融系统托管。若在规定时间内,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建设单位就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动用质量“保证金”,最大限度地维护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保证金”数目不小

    根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

    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比例,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绝对可以让施工单位在质量上绷紧弦。

    “索赔”程序敲定

    据介绍,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筑工程,由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若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房屋的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和合肥市质量监督机构。这样产生的维修费用,经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核实后,向“质量保证金”所在的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就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如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都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均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合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将通过媒体公告、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为业主进行质量维修,其产生的费用也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划拨。

HOUSE365小编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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