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将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提出来作为首付——这是最近合肥市执行的一条公积金新政策之一,少数市民对此比较困惑,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须贷后提取
新规定要求,对购买自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据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通过缴存职工的互助实现的,因为办理贷款的职工已经获得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一定倍数金额的贷款,已经将其他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互助给自己所用,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既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又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职工仍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减轻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
还贷提钱不得超额
新规定要求,个人还贷提取时,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具有专用性的特点,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目前,有的职工在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已可以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并未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用于偿还贷款,违背了住房公积金政策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专款专用”要求。因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其他地区做法,合肥市规定: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