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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国土征案[2006]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局会同当地社居委对被征土地范围内的人口、地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下列征地补偿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南七里站街道丁岗社居委老宋郢       单位:万元、亩

 

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青苗补偿

合计

5.5935

标准

金额

金额

地类

面积

标准

金额

13.42

2.4

13.4244

0

菜地

0

0.14

0

粮地

0

0.09

0

安置人数:

0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0

 

 

 

被征地单位:南七里站街道丁岗社居委塘稍           单位:万元、亩

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青苗补偿

合计

4.5045

标准

金额

金额

地类

面积

标准

金额

10.81

2.4

10.8108

0

菜地

0

0.14

0

粮地

0

0.09

0

安置人数:

0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0

 

 


(二)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社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反映(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办公地点在阜南路1号市国土资源局五楼,联系电话: 2610959、2610967)。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本《征用土地安置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15日且各项补偿费用已转付给社居委之后,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

(四)各项补偿费用的发放,在本公告期满后将于60天内在社居委办理完毕。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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