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局会同当地社居委对被征土地范围内的人口、地类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下列征地补偿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骆岗街道盛大社居委新庄村民组 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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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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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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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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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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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44.5245
|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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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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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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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标准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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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0
|
|
2.1
|
93.50145
|
0
|
菜地
|
0
|
0.14
|
0
|
|
粮地
|
0
|
0.09
|
0
|
|
安置人数:
|
0
|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
0
|
人
|
|
|
被征地单位:盛大社居委大检查塘村民组 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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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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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
|
合计
|
|
11.868
|
标准
|
金额
|
金额
|
地类
|
面积
|
标准
|
金额
|
4.92
|
|
2.1
|
24.9228
|
0
|
菜地
|
0
|
0.14
|
0
|
|
粮地
|
0
|
0.09
|
0
|
|
安置人数:
|
0
|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
0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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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盛大社居委小检查塘村民组 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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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补偿
|
合计
|
|
65.265
|
标准
|
金额
|
金额
|
地类
|
面积
|
标准
|
金额
|
137.06
|
|
2.1
|
137.0565
|
0
|
菜地
|
0
|
0.14
|
0
|
|
粮地
|
0
|
0.09
|
0
|
|
安置人数:
|
0
|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
0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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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观音庙社居委档稍村民组 单位:万元、亩
|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补偿
|
合计
|
|
42.2745
|
标准
|
金额
|
金额
|
地类
|
面积
|
标准
|
金额
|
99.39
|
|
2.1
|
88.77645
|
7
|
菜地
|
0
|
0.1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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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地
|
40.197
|
0.09
|
3.6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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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人数:
|
22
|
人, 其中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
|
7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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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1、被征地农户征后剩余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由社居委按照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抚养补助费。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安置对象在与社居委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社居委按照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同时由街道、社居委按照1.8万元/人的标准进行登记造册,资金转入专户,由辖区政府为其建立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户的剩余土地由所在社居委收回,另行分配。 2、被征地农户征后剩余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由社居委按照该农户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再乘以1万元/人计算,计提发放抚养补助费。以后该农户土地再次被征收时,已计提发放的抚养补助费不再重复发放,抚养补助费计提发放累计达到1万元/人时不再计提发放。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安置对象在与社居委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社居委按照该农户被征用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乘以1.2万元/人计算,计提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后该农户土地再次被征收时,已计提发放的自谋职业补助费不再重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计提发放累计达到1.2万元/人时不再计提发放;同时依照上述办法,按1.8万元/人计算,计提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费,由街道、社居委进行登记造册,资金转入专户,由辖区政府按实际到位资金其建立统筹基本生活保障,以后该农户土地再次被征收时,继续计提统筹基本生活保障费,直至累计计提达到1.8万元/人时不再计提。 3、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由项目单位转入我局帐户,再由我局按照当地社居委提供的被征农业人口花名册转付给区政府,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农业人口统筹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社居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反映(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办公地点在阜南路1号市国土资源局五楼,联系电话: 2610959、2610967)。也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本《征用土地安置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15日且各项补偿费用已转付给社居委之后,即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供地。
(五)各项补偿费用的发放,在本公告期满后将于60天内在社居委办理完毕。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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